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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勋、刘萌、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张勋,刘萌,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5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负责人:王成军。委托代理人李省荣、高大蔚。被执行人张勋,男。被执行人刘萌,女。被执行人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威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勋、刘萌、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陕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4042.6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已经私下履行还款,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于2012年10月25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5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