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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雪聪与冯锡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聪,冯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169��申请执行人:周雪聪,农民。被执行人:冯锡明,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24号周雪聪诉冯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锡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冯锡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周雪聪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1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