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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法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杨波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勇依据本院生效的(2011)华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波给付水果款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经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波外出下落不明,且其住所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波的其他执行线索,致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勇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华法执字第000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杨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刘勇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孔令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