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单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继续侦查”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克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京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