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开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本案于2012年4月1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茶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前往本村“桐树坞”山场给过世的婆婆上坟,由于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经马金镇政府组织扑救应急小分队扑救,于当天下午17时许将火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10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8亩,荒山15亩。2012年4月5日,被告人徐某向开化县马金镇林业站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本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证人郑某、汪某甲、张某、汪某乙、姚某、詹某、过路、郑海军的证言,开化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山林权证,鉴定书、森林火灾鉴定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借山造林协议,物证打火机一只,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钟晓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