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桂林**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白秋霖,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桂**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桂**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以本案被告主体存在问题须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临桂**大酒店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依法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桂林**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粟开坤
审 判 员 谭秋芽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