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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XXX与李光申、辛泽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李光申,辛泽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字第425号原告XXX,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李光申,男,汉族,住荣成市,居民。被告辛泽坤,男,汉族,现住,居民。原告XXX诉被告李光申,辛泽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同一渔船船员,后原告无法继续工作,让第一被告为其带行李回家,第一被告照做,后第一被告约原告和其一起到第二被告家里找第二被告顶替原告的工作,但二被告一见面就撕打起来,原告下车制止二被告,遭被告二用刀刺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认为二被告事前有格斗预约,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两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9785.64元,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保护,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其诉讼无明确被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应裁定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