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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政,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