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沂南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冲进与张为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冲进,张为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667号申请人:李冲进,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为华,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李冲进与被申请人张为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为华所有的鲁Q3XX**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为华所有的鲁Q3XX**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