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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53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续元飞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元飞,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399号原告续元飞。委托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迈科星苑B-903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续元飞与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元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后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已支付)。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