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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执字第1298-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北马路支行与万宝山、烟台北方汽车配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北马路支行,万宝山,烟台北方汽车配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12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北马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胜利路办事处)。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付2号。被执行人万宝山。被执行人烟台北方汽车配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000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芝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宝山抵押的房屋,并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查封被执行人万宝山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000号北方汽车配件交易中心南1座6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67.06平方米,暂未办理房产证)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毕昌范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