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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2034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许素银,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长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施  文  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光勇(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