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狄玮与陆萌、陆哲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3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狄玮,女。委托代理人:张静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陆萌,女。被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陆哲南。男。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细儿,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左青云,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港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申请人狄玮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11)深仲裁字第829号裁决一案,因深圳仲裁委向本院发函提出涉案仲裁可能存在裁决不公的问题,请求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予以纠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现仲裁庭已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销程序终结。申请人狄玮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邱 明 演审判员 朱 萍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君玮(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