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池昌旭与李忠友、池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昌旭,李忠友,池昌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池昌旭。委托代理人:周时桃。被告:李忠友。被告:池昌满。原告池昌旭为与被告李忠友、池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池昌旭的委托代理人周时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友、池昌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池昌旭起诉称:2010年4月份,被告李忠友以投资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2年2月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李忠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113000元。同日,被告李忠友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2012年4月30日内全部还清,并由被告池昌满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届期,被告李忠友于2012年5月份偿还借款4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7.3万元未还。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李忠友清偿借款7.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2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被告池昌满对李忠友借款7.3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为从2012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池昌旭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一份及人口信息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忠友欠款事实及被告池昌满担保的事实。被告李忠友、池昌满未作答辩。被告李忠友、池昌满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二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份,被告李忠友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于2012年2月2日经结算,被告李忠友共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113000元,同时,约定被告李忠友于2012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并由被告池昌满签字、捺印对上述债务作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嗣后,被告李忠友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尚欠原告借款7.3万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忠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忠友尚欠原告池昌旭借款7.3万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主张被告李忠友归还借款7.3万并要求被告李忠友赔偿其从2012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原告池昌旭与被告池昌满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池昌满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忠友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忠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池昌旭借款7.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2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池昌满对上述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池昌满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忠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李忠友、池昌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小卫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人民陪审员 何爱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