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松民一初字第00450号
原告:罗安平。
委托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玉,阳光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安平诉被告王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在审理陈继岚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中,集资人王艳玉2008年10月13日以尚元国际小区福利房项目的名义交集资款30000元,其中含罗安平10000元,该刑事案件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就该款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沈默升
审判员 周玉峰
审判员 汪保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loz一loz不予受理;loz二loz对管辖权有异议的;loz三loz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
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
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