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164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立伟与朱荣、陈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伟,朱荣,陈卫,陈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1647号原告赵立伟。被告朱荣。被告陈卫,系朱荣之妻。被告陈林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齐松涛审判员 郭 健审判员 王开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高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