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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164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立伟与朱荣、陈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伟,朱荣,陈卫,陈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1647号原告赵立伟。被告朱荣。被告陈卫,系朱荣之妻。被告陈林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齐松涛审判员  郭 健审判员  王开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高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