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渭法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宏泉与姚宝安、宝鸡市时代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泉,姚宝安,宝鸡市时代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泉被执行人姚宝安。被执行人宝鸡市时代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宏泉诉姚宝安、宝鸡市时代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姚宝安、宝鸡市时代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00元,执行费1150元。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投资、证劵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另行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徐 雯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田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