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45号
申请执行人:朱金海,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蔡志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大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蕲春营销服务部。所在地:蕲春县泰安路**号。
负责人:洪光,男,经理。申请执行人朱金海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金海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军于2012年11月2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7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