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传树与马宗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树,马宗雾,肥东县马湖乡马湖坝管理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696号原告:张传树,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马宗雾,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段启伍,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肥东县马湖乡马湖坝管理所负责人:马金香。原告张传树与被告马宗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传树、被告马宗雾及委托代理人段启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肥东县马湖乡马湖坝水库原由被告马宗雾承包,承包期为2006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止,为了不使原告后来的承包落空,发包方肥东县马湖乡马湖坝管理所与原告于2006年3月12日签订一份《肥东县马湖坝关于水面养鱼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为2011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止,马湖乡人民政府作为鉴证机关在合同上盖章。马宗雾承包期满后,原告即开始承包,并投放鱼苗12万尾,不料,马宗雾出于个人目的,与马正杰等人经常实施不法侵害,次数之多,实难统计。其中2012年农历正月初八,原告下网捕鱼时,马宗雾与马正杰加以阻拦,双方发生冲突,公安派出所来人才制止事态。时至今日,被告仍将大鱼网放在水库内捕鱼,致使原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承包权,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特起诉来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树虽然与肥东县马湖乡马湖坝管理所签订了《肥东县马湖坝关于水面养鱼承包合同书》,但因原承包人(被告马宗雾)仍然占据该水面,未交还发包人肥东县马湖乡马湖坝管理所,原告张传树与肥东县马湖乡马湖坝管理所的承包合同尚未正式履行。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树基于尚未正式履行的合同要求排除他人妨害,与本案被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传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尹中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