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55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钱志刚抢劫罪,钱志刚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546号罪犯钱志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志刚犯抢劫、盗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2004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一中刑执字第3174号刑事裁定,对王建才减刑1年6个月;2007年1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对王建才减刑1年7个月;2011年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对王建才减刑1年11个月,刑期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志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志刚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至6月,获“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7月至12月,获“表扬”奖励;2012年1月至6月,获“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志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志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0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