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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六安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六安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38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憾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六安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在工商部门变更为安徽鑫联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变更安徽鑫联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徽鑫联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162815.89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