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652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付建林盗窃罪,付建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6522号罪犯付建林。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建林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2007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9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付建林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2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建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建林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3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建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建林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