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436-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李俊义集资建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李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28号。负责人韦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俊义,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28日,住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中华世纪城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李俊义集资建房纠纷(执行回转)一案中,因原案据以执行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陕民提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回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要求李俊义支付479040元(经济补偿金446688元、一审诉讼费10803元、二审诉讼费13806元、原案执行费7743元),现该款项已执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提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