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557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柱梁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柱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574号罪犯李柱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红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柱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0年9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3728号刑事裁定,对李柱梁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4日至2024年5月22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柱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柱梁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2010年7月至12月,获“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1月至6月,获“表扬”奖励;2011年7月至12月,获“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月至3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12年4月至6月,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柱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柱梁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