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凡舟诉被告张继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凡舟,张继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07号原告:王凡舟,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广玄,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臣,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闫长安,男,中国华陆工程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凡舟与被告张继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凡舟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凡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凡舟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原告王凡舟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