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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于俊虎与张献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献锁,于俊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献锁,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香民、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俊虎,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建成,男。上诉人张献锁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奔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奔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  丽  琴审 判 员 苗  立  柱代理审判员 李  木  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木子(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