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宫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淑娟与张靖、李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娟,张靖,李淑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宫初字第00782号原告李淑娟。委托代理人李陈生(原告之父)。被告张靖。被告李淑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娟诉被告张靖、被告李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娟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