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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宫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淑娟与张靖、李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娟,张靖,李淑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宫初字第00782号原告李淑娟。委托代理人李陈生(原告之父)。被告张靖。被告李淑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娟诉被告张靖、被告李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娟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