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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裕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裕刑初字第002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2012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刚、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马某(已判决)李自民、王瑞贞(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马某、王瑞贞扮作寻找“老神医”的路人,在光明东路将被害人刘某骗至皋城路南海小区,随后由等候在此的李自民假扮“老神医”的孙子,谎称刘家人有血光之灾,需将家中值钱的财物取来开光方可破解,从而骗取刘某现金4100元、黄、铂金首饰5件、手机一部(物品总价值12627.5元)。后由负责接应的李某甲开车带众人逃离。2、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已判决)、李自民、王瑞贞等来到安徽省怀宁县。由李某丙、王瑞贞扮作寻找“老神医”的路人,以问路为由,将被害人杨某骗至怀宁县高河镇黄梅路太平洋保险公司附近。随后由等候在此的李自民扮作“老神医”的孙子出面,谎称杨家人有血光之灾,骗取杨现金16200元及价值1986年的黄金戒指一枚。后由负责接应的李某甲开车带众人逃离。3、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何某、王某乙、吴某(均已判决)来到本市。由王某乙、吴某在三里桥菜市场以寻找“老神医”为名,将被害人沈某骗到帝都豪园小区。随后由等候在此的何某出面,假扮“老神医”的孙子,谎称沈家人近期有血光之灾需开光避邪,骗取沈现金35850元、黄金手链1条、钻石铂金项链1条(物品部价值17980元),后由负责接应的李某甲开车带众人逃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7月26日向河南省郏县公安局投案。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杨某、沈某陈述、证人陈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何某、马某、李某丙、吴某等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归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且案发后主动向公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 胜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汤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