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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董玉玲与张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玲,张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04号原告:董玉玲。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玲与被告张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