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董玉玲与张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玲,张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04号原告:董玉玲。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玲与被告张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