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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629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文德金绑架罪,文德金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6298号罪犯文德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了(2001)一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德金犯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04年7月9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德金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6月1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7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德金减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2月2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德金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文德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德金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8月13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德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二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德金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