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虞阳春与金海明、吴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阳春,金海明,吴跃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14号原告虞阳春。委托代理人楼守诚。被告金海明。被告吴跃芳。原告虞阳春诉被告金海明、吴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阳春的委托代理人楼守诚,被告吴跃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阳春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金海明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14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有100万元贷款到期暂时无力归还,遂由金海明向原告借款1006463.76元用于还贷,承诺一个月左右归还,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金海明账号该笔借款,金海明用该笔借款归还了银行��款。嗣后,金海明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认为,借款应当依约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6463.7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7月4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金海明向原告借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事实。2、转账凭条复印件及客户回单联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账号转入资金的事实。3、收贷收息凭证一份,证明被告的款项被银行扣去了,银行的贷款还掉了。经庭审质证,被告吴跃芳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是金海明伪造的;其他证据被告吴跃芳不知情。被告金海明未作答辩。被告吴跃芳辩称,借款是在两被告闹离婚是金海明所借,我不知道借款的去向,我与原告家属有通话录音的,原告及家属���知道金海明是怎么样的人。我不认可有这笔借款。被告吴跃芳未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4日,被告金海明向原告虞阳春借款人民币1006463.76元用于归还被告金海明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2分利计算。原告将上述借款汇入被告金海明的银行账号中,清偿了被告金海明于2011年7月8日的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463.76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海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金海明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吴跃芳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跃芳提出该笔借款系在两被告闹离婚期间所借,其不知情的抗辩,本院认为,该笔借款系用于归还被告2011年7月的银行贷款,2011年7月从银行所贷的款项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因此,用于归还该贷款的款项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跃芳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金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海明、吴跃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虞阳春借款人民币1006463.76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海明、吴跃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二百二十九条﹤javascript:SLC(5110,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385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燕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