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虎与袁银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虎,袁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11.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陈虎。被执行人:袁银华。申请执行人陈虎与被执行人袁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银华目前下落不明,其所有的两处房产已被本院及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但本案立案在拍卖分配之后,故无法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袁银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50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11月1日止,被执行人袁银华欠申请人陈虎204.9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审 判 员 李晓中审 判 员 俞念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