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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虎与袁银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虎,袁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11.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陈虎。被执行人:袁银华。申请执行人陈虎与被执行人袁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银华目前下落不明,其所有的两处房产已被本院及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但本案立案在拍卖分配之后,故无法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袁银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50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11月1日止,被执行人袁银华欠申请人陈虎204.9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审  判  员  李晓中审  判  员  俞念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