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执字第0072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建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72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乔建正。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建正给付其借款24723.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建正暂无履行能力,现因其在住院治疗,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4723.41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