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洪山法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宋钧陶与王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钧陶,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法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宋钧陶,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王璐,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2011)洪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协议,双方购买的座落于武汉市保利华都小区13栋1单元2502室住宅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宋钧陶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武汉市保利华都小区13栋1单元2502室房屋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时将产权人登记在宋钧陶一人名下。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