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宁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8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范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长  袁天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葛晓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