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8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范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长 袁天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葛晓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