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25-4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25-427号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李荣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阳,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卢鹏,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合计4025元,减半收取为201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01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捷代理陪审员 魏 梅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何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