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叶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殷传书,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龙,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陆由坤,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叶汇荣,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叶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叶汇荣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2012年11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松执字第00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建中审判员 曹庆党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星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