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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何国明、傅丽萍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18-1号本院于2012年8月8日对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何国明、傅丽萍、何建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甬慈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删除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十一行“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更正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6行“……继续支付自2011年12月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为“……继续支付自2011年10月1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