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何国明、傅丽萍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18-1号本院于2012年8月8日对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何国明、傅丽萍、何建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甬慈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删除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十一行“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更正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6行“……继续支付自2011年12月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为“……继续支付自2011年10月1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