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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74号

李雪昆与李争辉、刘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雪昆,李争辉,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74号

原告:李雪昆,西安市地税局碑林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培,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争辉,无业。

被告:刘敏,无业。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昆诉被告李争辉、刘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昆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昆撤回起诉。诉讼费1698元退回原告李雪昆。

代理

审判员  崔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