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74号
原告:李雪昆,西安市地税局碑林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培,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争辉,无业。
被告:刘敏,无业。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昆诉被告李争辉、刘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昆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昆撤回起诉。诉讼费1698元退回原告李雪昆。
代理
审判员 崔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