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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17号

申请执行人焦宝花与被执行人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宝花,雷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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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焦��花,女,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新建路15号。被执行人雷磊,男,生于1986年10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宝平路30号殡仪馆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宝花与被执行人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焦宝花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400元、执行费50元。因雷磊暂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焦宝花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执字第00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