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义荣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义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07号罪犯张义荣,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9日作出(1998)渝三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义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4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4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2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1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义荣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义荣,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义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义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