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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327号

陈挺挺与彭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挺挺,彭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327号申请执行人陈挺挺,农民。被执行人彭长明,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挺挺诉彭长明(2011)甬慈民初字第113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挺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彭长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挺挺人民币43647元,并应承担诉讼费940元、执行费5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3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代理

审判员 唐 志 伟

代理

审判员 靳 春 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