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2-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范大荣与杨玉兵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大荣,杨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范大荣,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杨玉兵,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万元及利息12000元,承担执行费675元、执行费88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玉兵所有的座落在芜湖县湾沚镇爱民路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陶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