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张怀义,男。被告刘金萍,女。
原告张怀义诉被告刘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怀义诉称,2009年5月,被告刘金萍拖欠其工程款143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4648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来院,请求被告刘金萍归还其工程款等18948元。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经本院查找亦未能找到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怀义的起诉。诉讼费27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林鹰
审 判 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