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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281号

张怀义与刘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怀义,刘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张怀义,男。被告刘金萍,女。

原告张怀义诉被告刘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怀义诉称,2009年5月,被告刘金萍拖欠其工程款143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4648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来院,请求被告刘金萍归还其工程款等18948元。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经本院查找亦未能找到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怀义的起诉。诉讼费27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林鹰

审 判 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