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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济铁中执字第137-3号

威海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济铁中执字第137-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天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钦村路北侧[土地证号:威高(2003)第36号]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2年9月18日,周雷委托刘峰竞买,并以310万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钦村路北侧[土地证号:威高(2003)第36号]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周雷所有。

二、买受人周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峰

审判员  谢晓东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维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