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凤执字第00720号

刘通、刘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通,刘凤,刘莉,马开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720号

申请执行人:刘通,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公司职工,住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刘凤,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马开江,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开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通、刘凤、刘莉死亡赔偿金260484元、丧葬费17170.5元,合计277654.5元。向被执行人马开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开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开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开江与沈炳芝是夫妻关系,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开江、沈炳芝的银行存款277654.5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马开江、沈炳芝的银行存款2776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升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马世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