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军,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现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康梅,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甬北庄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军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国悦
审 判 员 倪春艳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