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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653号

许康梅与程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程军,许康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军,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现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康梅,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甬北庄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军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国悦

审 判 员  倪春艳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