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阜行初字第0036号原告季青,职工。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义,该局局长。
原告季青诉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同意为原告报销医疗费用,现经做工作,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季青负担。
审判长 阎萍
审判员 周衡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梁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