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崂民二初字第498号

王瑞华与魏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民二初字第498号原告王瑞华,女。委托代理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兴福,男。

原告王瑞华诉被告魏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