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民二初字第498号原告王瑞华,女。委托代理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兴福,男。
原告王瑞华诉被告魏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