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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六裕执字第279号

吴涛与杨光伟、杨玉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涛,杨光伟,杨玉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六裕执字第279号

申请人:吴涛。

被执行人:杨光伟。

被执行人:杨玉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六裕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光伟、杨玉和的回迁房一套,并扣留相应的拆迁补偿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