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六裕执字第279号
申请人:吴涛。
被执行人:杨光伟。
被执行人:杨玉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六裕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光伟、杨玉和的回迁房一套,并扣留相应的拆迁补偿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自: